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是免征营业税的吗?

问:居民个人将房屋无偿赠送他人,应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当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在2008年12月31前,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而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也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